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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DM:印尼镍矿内贸必须以FOB为基础

发布时间:2023-01-09 点击数:1733

印尼能源和矿产资源部 (ESDM) 发布了通告号:3.E/MB.01/DJB/2022,涉及免费进行镍矿石买卖交易的义务董事会基础(离岸价)。本通函于2022年12月12日在雅加达制定,并由能源和矿产资源部矿产和煤炭司司长M. Idris F. Sihite签署。


该通函首先发给了持有生产运营阶段采矿业务许可证 (IUP) 和镍商品生产运营阶段特殊IUP的企业实体的董事。


第二、持有加工和/或精炼镍商品的经营活动许可证的企业实体的董事。


第三、被委任为执行矿产销售数量及质量分析验证之测量师之测量师事业单位之董事。 


为了增加矿产和煤炭子行业在镍矿石买卖中的国家收入,能源和矿产资源部传达了以下内容:


自本通函颁布后 1个月起:


1.a. 在生产镍矿的金属矿产生产运营阶段持有IUP和在金属矿产生产运营活动阶段持有IUPK,必须使用离岸价(FOB) 基础销售生产的镍矿,包括销售给关联方参考镍矿的HPM作为确定销售价格和计算支付生产费用义务的下限。


b. 在镍商品的金属矿产生产运营活动阶段和IUPK金属矿产生产运营活动阶段,其原材料来自IUP持有者的其他进行镍矿精炼的各方需要以FOB为基础购买镍矿,参考镍矿HPM作为确定买入价的下限价。


2. 金属矿产生产经营阶段的IUP持有人和金属矿产生产经营活动阶段的IUPK持有人须立即对本通函生效前约定的销售合同进行调整,并提交副本在本通函规定后的1个月内,通过矿产勘探开发总监将调整后的销售合同提交给矿产和煤炭总干事。


3. IUP持有金属矿产生产经营活动阶段和IUPK金属矿产生产经营活动阶段的镍商品未提交第2项销售合同调整文件副本的,不能在Minerba进行销售变现在线监测系统(MOMS) 应用程序。


4. 被委任为执行矿产品销售数量和质量分析验证检验员的检验员,负责:


a.对必须以FOB为基础进行的镍矿石买卖交易进行验证;


b. 核实销售价格是否符合依法确定的镍矿HPM。


5. 镍矿买卖交易违反本通函规定的,禁止矿产销售数量和质量分析验证执行验船师出具验证结果报告(LHV)。


6.矿产品销售数量和质量分析验证实施检验员违反本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本通函已抄送能矿部部长、能矿部秘书长、能矿部监察长。


对此,镍矿行业参与者的回应:


APNI秘书长Meidy Katrin Lengkey针对有关以离岸价 (FOB) 方式进行镍矿买卖交易的义务发出的通函回应称,镍矿业企业家将遵守这些通告中的规定。


根据Meidy Katrin Lengkey的说法,对于采矿企业参与者和镍矿石精炼和加工厂来说,APNI一直在努力争取实现基于FOB的镍矿石买卖交易的这种坚定性。


他解释说,因为能源和矿产资源长2020年第11号条例中规定了以FOB为基础的镍矿石买卖交易的规定。但实际贸易中,冶炼厂已经实施了成本保险和以运费(CIF) 为基础,因此镍矿商必须承担额外费用将镍矿石运输至驳船。


除了必须向国家支付PNBP,即10%的特许权使用费和1.5%的PPh之外,还要向驳船收取6 -8美元的镍矿石运输服务费用。


正如Meidy Katrin Lengkey所说,APNI对能源和矿产资源部发出这封通函表示欢迎。APNI也争取以FOB为基础的镍矿石买卖交易获得了政府的批准。希望工厂或冶炼厂遵守这一规定,这样镍矿商和工厂或冶炼厂之间就不会再发生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