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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零时起,港口建设费全面停止征收

发布时间:2020-12-25 点击数:3492

依据国务院相关文件及《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 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9 号)规定, 港口建设费征收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港口建设费征收时间为2011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货物不再征收港口建设费。停征时点以载运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时点为准,无法判定船舶进出港口时点的,以船舶靠离泊时刻为准,以船舶AIS轨迹或VTS轨迹辅证。停征后续工作计划于2021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为停征过渡期。

港口建设费是依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收、解缴、使用、管理和监督的政府性基金。2020年3月13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免征进出口货物(即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早先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时止执行,后延长至2020年年底。

本次通知也意味着未来港建费的全面停征,对于货物进口来说成本进一步降低,将有效缓解疫情下企业海运成本增加的压力。

(源:海运网)